我們不妨以大型汽車吊牌照為例予以說明。對55噸以上的汽車吊施行臨時牌照,而55噸以下的汽車吊發(fā)放固定牌照。管理機構自然有其理由:55噸以上的汽車吊在公路行駛,會對其它車輛產(chǎn)生一定的安全性,所以需要申請臨時牌照。這一理由并不夠合理。
第一,如果55噸以上的汽車吊在公路行駛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那么,路政部門應該安排相應的線路,或者進行引導,但是現(xiàn)實是,路政部門根本沒有類似的做法。第二,雖然我國汽車吊技術的發(fā)展,55噸汽車吊在公路行駛的危險性已經(jīng)降低,55噸已經(jīng)不是衡量汽車吊危險性高低的標準。
綜合以上兩點,搬運公司認為這一管理政策應該進行修改或者優(yōu)化。已經(jīng)有部分汽車吊司機提供了兩種建議:一種建議是提高噸位的限制,如100噸以上的汽車吊才需要申請臨時牌照,而百噸以下的汽車吊可以發(fā)放固定牌照;還有一種建議是管理部門應該對大噸位汽車吊公路行駛的危險性進行評估,如果確實存在危險性,汽車吊上路應該采取相應的幫助措施。